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促进广大教职员工师德师风建设和“三育人”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我院设立“师德标兵”评选。为保证评选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2、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秉承校风、校训,勤于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教学科研业绩显著,专职教师每年必须承担全日制本科生教学任务且承担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实际课时不得低于学院规定。
3、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在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师生人际交往中积极开展人文素质教育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在学生中具有良好的口碑。
4、严谨治学。诚实劳动,学风优良,不断更新知识,勇于探索未知领域,大胆立论,科学求证,不急功近利,自觉抵制学术腐败。
5、团结协作。坚持集体主义原则,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关心集体,爱护学院荣誉,能模范地处理个人和集体、竞争与协作的关系。
6、严谨从教。具有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严格遵守上课时间和教学要求。教学督导评分不低于“良好”,学生评分不低于85分。
7、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事迹突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语言健康,表里如一,言行一致,严于律已,自尊、自强、自省、自律,作风正派。
第三条 评选对象和范围
1、评选对象是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的在职正式教学人员。
2、每个工会小组面向全院范围推荐1-2人。
第四条 评选办法及评选程序
1、评选工作由院工会具体组织。
2、各工会小组要在所属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酝酿提名后交院工会。由院工会通知被推荐人填表并报送相关材料。
3、院工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选。
4、评选名单由院工会在学院公示三天后报学院党委审批确定“师德标兵”名单。
第五条 “师德标兵”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一人。评审时间为6-8月份。表彰时间为当年的教师节。每名奖金1000元并颁发湖南师大公共管理学院“师德标兵”荣誉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工会
2008年0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