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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和谐家庭评选办法

发布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点击: 分享: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学院和谐家庭创建活动,促进家风和院风校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院在职职工家庭表现突出的,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学院对和谐家庭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荣誉称号的设置和奖励方式

第四条 奖项设置的名称

凡“夫妻恩爱、民主平等、忠诚守信、上慈下孝、邻里融洽、生活文明”的家庭,通过评选胜出者,授予“公共管理学院和谐家庭”荣誉称号。

第五条 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一)颁发“公共管理学院和谐家庭”荣誉证书;

(二)推选获奖家庭的突出代表参加学校五好家庭的评比;

(三)颁给获奖家庭奖金1000元;

(四)其他方式。

三、评选条件与比例

第六条 评选范围

凡我院在职职工家庭均可参加评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当选: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非法生育的;

(三)有黄、赌、毒、家庭暴力、邪教行为等违法犯罪等;

(四)有严重违反师德和单位规定行为的;

(五)家庭内部有较大矛盾纠纷和冲突的;

(六)与邻里、亲友有矛盾纠纷的;

(七)有不孝敬父母公婆的;

(八)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

第八条 和谐家庭基本条件

(一)男女平等、共同发展。家庭成员认真学习并充分了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知识;男女两性家庭成员在教育、劳动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家庭成员做到夫妻平等,小事谦让,大事协商;尊敬长辈,善待老人;爱护孩子,科学培育。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家庭成员理想信念坚定,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社会公德,严格遵纪守法,依法行使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各类家庭助廉教育活动,家庭成员守廉、助廉、倡廉意识强,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做到计划生育,少生优育。

(三)学习进步、爱岗敬业。家庭成员积极进取,勤于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努力工作,诚实守信。能够立足本职,岗位成才,争先创优,建功立业。在本职岗位上有突出成绩,做出较大贡献。

(四)夫妻和睦、邻里融洽。家庭成员之间尊老爱幼,民主平等,宽容谦让,互帮互助;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信任,互相尊重关爱;邻里之间相识相知,互帮互助,团结友善。室内外环境整洁,自觉清扫公共卫生,维护周边安全。

(五)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家庭学习氛围浓厚,父母带头,言传身教,家庭成员道德修养好、素质高;父母具有现代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家庭环境良好,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六)崇尚科学、倡导文明。崇尚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讲科学、破迷信,不参赌、不吸毒,自觉抵制邪教;勤俭持家,科学理财,理性消费,家庭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讲究生活卫生,环保意识强,自觉净化、绿化、美化生活环境。

第九条 评选比例

每次评选一个家庭。

四、评选时间与程序

第十条 评选时间

(一)学院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评选工作一般安排在10月底前完成,原则上安排在学校五好家庭评选前。

第十一条 评选步骤

(一)根据学院统一部署,个人申请与各工会小组推举相结合;

(二)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初评,各小组按比例提出初评名单后提交院工会和院务会对照评奖条件进行审核,公布入选名单予以公示;

(三)凡入选名单公示无异议者,再提请全院职工投票产生。

(四)和谐家庭经学院批准后公布并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院工会。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工会

2008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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