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推动我院消防工作的开展,保障我院教学正常进行保障学院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做如下规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口头表扬、通报表扬、物质奖励、记功、直至报上级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1、热心消防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
2、发生火灾后,奋不顾身积极扑救者。
3、发现火险隐患,及时迅速报告者。
4、对我院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5、其他对消防工作做出特殊贡献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校纪校规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者。
2、纵火或放任火种发展,致使国家财富或私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者。
3、风险隐患整改不积极、不认真以致酿成火灾者。
4、对火警无动于衷,不进行扑救,造成严重后果者。
5、火灾扑救中指挥失当,造成严重损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