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20〕54号)《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关于做好2026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处发〔202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各系主任、教务办主任、学工办主任、推免年级辅导员为小组成员。
第三条 推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等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参加推免的学生)。
2.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
3. 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能力。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4. 品行优良,无任何违纪违法受处分记录。
5. 身心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综合推免申请条件
1、成绩优良,按培养方案要求已修读的课程全部通过,公共必修课及专业课(不含辅修)无补考或重修记录,加权平均成绩(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在同年级同专业方向全体同学中排名位居前20%;前三年综合素质测评均为合格及以上。
2、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3、综合推免时,对于在大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文艺体育类竞赛中获得省级奖励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专项推免申请条件
必要条件:学习勤奋,按培养方案要求已修读的课程(不含辅修)全部通过(高水平运动员为转换后的成绩),加权平均成绩(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在同年级同专业全体同学中排名位居前50%,前三年综合素质测评均为合格及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体要求及办法见附件1):
1. 在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类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等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
2. 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在校期间服过兵役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3. 具有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者,在体育竞技比赛、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与荣誉;竞赛成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学院推荐程序
1、9月2日教务办、学工办向应届本科毕业生传达推免的相关文件。向学生公布前三学年加权平均成绩居于各专业方向前20%的学生排名情况并进行公示。
3、推免综合评分,按照加权平均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85%,综合素质测评不高于10%,各类加分等权重不高于5%(综合测评及加分细则见附件2);学工办负责收集并整理入围学生的基本情况、综合素质测评分数及佐证材料并核算得分;教务办审核无误后,将加分录入教务系统,系统将自动进行综合排名。
3、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推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按20%的比例确定初选名单。9月8日前,根据学校下拨的推荐指标数,在院内符合推免入围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学院在9月12日下午15:00之前将推荐名单上报教务处办公室。
4、学生在9月18日下午14:00之前登录教务系统进行确认。
5、学院教务办于9月18日下午17:00前,将推免学生成绩单(在教务系统推免模块中导出)电子档(PDF格式,以身份证号码_学生姓名命名)以学院命名打包报教务处办公室。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仅可参加一次免试研究生推荐,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始申请休学和留级的不得再次参加下一年度推荐。
第六条 学生推免综合加分的加权平均成绩项由教务办负责解释,综合测评和各类加分项由学工办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项由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诚信者、未按时落实招生单位者、取得推免生资格后因违纪违法受处分者及未如期取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25年9月2日
附件1 专项推免申请要求及办法
附件2 公共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含各类加分)办法